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显示,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称,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公司)将红牛商标许可给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曜能量公司)使用,后者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不仅使用红牛商标,且其产品成分及外包装装潢与红牛公司的红牛饮料均高度相似”,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享有的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
中国红牛诉求法院判令确认其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判令天丝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使用红牛商标等方式协助除红牛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或其同类产品;同时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